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律師
複代理人 簡靖芬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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