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99年度,92號
TPEM,99,北秩,92,201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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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北秩字第9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9年2 月9 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9930025001 號移送書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扣案之新臺幣叁佰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9年1 月30日中午12時4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街147 巷6 號(金夜大飯店)102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下同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之自白。
㈡證人即男客葉清於警詢之證述。
㈢被移送人於交易完成步出金夜大飯店時為警當場查獲。 ㈣扣案300 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300 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移序法所得之 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0條第1 項第1 款,第 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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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