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司中調字,99年度,299號
TCEV,99,司中調,299,2010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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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永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調解聲請費新台幣伍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1,742,079元,應徵收調解聲請費5,000 元,惟聲請 人並未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本件調解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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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