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243號
原 告 南海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山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5,450元,應繳裁
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8,420元。
(二)請原告具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等
,並備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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