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422號
原 告 伊肯多媒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展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就網站建置合約所生一切爭執,若有訴訟必要, 已以書面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 原告提出之網站建置合約書(註:第6條第10 款)影本可稽 。是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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