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9年度,410號
TCEV,99,中簡,410,2010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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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410號
原   告 立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豐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朝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份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 27日以98年度中補字第1440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9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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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朝全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