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2號
聲 請 人 勇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公示催告程序之聲請人若非發票人或受款人,應釋明因背
書轉讓取得證券上權利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公示催告之
人。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發票人
欄記載「臺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受款人欄記載「金門縣
金沙鎮公所」,顯見本件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
二、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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