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小字第322號
原 告 風采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陳俞方
訴訟代理人 楊銷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2月24日上午9時15分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不足金額分擔部分說明如下:㈠民國97年7月1日至98年6月30日期間內,風采風社區之空戶及法拍戶各有幾戶?㈡依上開空戶及法拍戶所計算之不足額戶數、不足額坪數、電梯保養及維修費不足部分、不足金額總計各為多少?㈢被告每月所分擔之不足金額應為多少?又原告於99年1月22日庭呈之「依風采風管理費收支辦法所定計算公式─修正表」,其中部分金額與98年12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所整理之不爭執事項㈣有歧異,兩造均應對此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