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9年度,56號
PCEV,99,板簡,56,2010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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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烏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返還原告營業小客車車牌號碼969-NC號之牌照貳面及行車執照壹張。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4年7月1日以其所有營 業小客車一輛,加入靠行原告公司營業,由原告領用汽車行 車執照1張與車牌號碼969-NC號營業小客車牌照2面(以下簡 稱系爭牌照),交予被告使用,雙方約定被告應按月給付並 繳納管理服務費新台幣(下同)1200元及各項牌照稅、燃料 稅等稅款及違約罰款,並約定當契約終止或解除契約,被告 應將行車執照及號牌二面交予原告向監理單位機關辦理繳銷 。詎被告自98年3月1日起迄今,拒不繳納行政管理費,亦未 繳納牌照稅、燃料稅及違規罰單,另應按時於年度檢驗車輛 ,但被告卻一再逃避,拒絕參加年度之檢驗,經原告於98年 10 月26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返還系爭牌照及行車執照並 即刻終止契約,被告竟置之不理,被告若未收受,請以起訴 狀繕本之送達,做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為此,依據契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牌照兩面及行車執照一張。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乙、程序方面:
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丙、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台北縣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 與經營契約書、存證信函、新領牌照登記書、駕照等件影本 各乙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據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返還系爭牌照二面及行車執照一張,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丁、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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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烏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