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許朝昇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悠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陸
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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