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99年度,31號
PCEM,99,板秩,31,2010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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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9年度板秩字第31號
移送機關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被移送人  甲○○○ ○○○○
上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9
年1月29日以北市警南分刑字第099301557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 ○○○○○○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下同)99年1月25日16時00分。(二)地點:台北縣土城市○○路○段2號4樓。(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之供述及證人即男客涂銘豪於警訊時之證 詞。
(二)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一份、現場照 片等附卷可稽。
(三)被移送人意圖得利與不特定男客姦後,為警於99年1月25 日16時00分許在台北縣土城市○○路○段2號4樓查獲。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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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