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99年度,296號
TPSV,99,台上,296,201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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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六號
上 訴 人 代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
      張玉希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乙○○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賢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
十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八年度重上更㈢字
第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甲○○乙○○分別係伊公司執行副總經理、財務課長,自民國七十九年九月間起至八十年二月止,甲○○與已故之楊人豪、中盤商林哲億原名林清河)、吳義農、黃萬得(下稱林哲億等三人)聯絡、謀議,趁下班、晚上或例假日,由甲○○或楊人豪填製出貨單交予林哲億等三人,如未填具出貨單,則由甲○○或楊人豪向倉庫管理員佯稱緊急出貨再補開出貨單,先後多次侵占伊所有之麥香紅茶等貨物共二十二萬六千六百四十五箱,每箱以低於市價新台幣(下同)十五至二十元之價格(每箱約一百五十至一百六十元)售與林哲億等三人,得款三千五百四十七萬九千一百五十三元,並由乙○○偽造帳目配合。被上訴人等上開行為縱非盜賣貨物,亦係侵占收取之貨款二千九百四十六萬三千八百五十元。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二千九百四十六萬三千八百五十元本息之判決(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列。)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丙○○因積欠公司債務,為籌資金彌補週轉,乃違反上訴人與上手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統一公司)之約定,越區削價銷售,以收現金或即期支票不開立發票方式販賣貨品,致有貨物或貨款短缺之情事,伊並無盜賣貨品或侵占貨款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廢棄第一審所為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揭金額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無非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等有上訴人所指訴盜賣貨物、侵占貨款之事實,無非以被上訴人乙○○會同會計王翠香、出納黃惠卿盤點製作之庫存差異明細表、被上訴人甲○○於八十年五月二十九日書立之自白書,乙○○於八十年三月二十三日、同年月二十五日分別出具之自白書及承諾書、於同年五月八



日立據同意將其所有台北市○○街四○號房地移轉交付予丙○○(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以清償部分債務之同意書,同年月十六日又與王翠香黃惠卿另立共同侵占箱數及金額之報告書等為其論據。惟依證人即刑事被告吳義農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八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三三號業務侵占刑事案件審理中、上訴人公司出納黃惠卿、會計王翠香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八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五號損害賠償事件、原法院九十八年度上更㈦字第六八號刑事案件審理中之供述、甲○○所提出經代統公司代表人丙○○承認係經其書寫簽章之代統公司銷售業績週報表確實載有「特販」銷售數量;及證人高文欽劉添源劉邦立潘仁義亦於板橋地院均證稱:代統公司有銷售予非機關、學校之特販情事。則代統公司有違反統一公司之內規,自七十九年十、十一月間起至八十年二月間止私下承作非以機關學校為銷售對象之所謂「特販」行為。依證人王翠香黃惠卿所證,庫存差異表僅係盤點庫存,並未與帳冊核對。上訴人提出之庫存差異表,充其量僅能證明八十年三月中旬至下旬間上訴人庫存狀況,不足以證明庫存差異表所載短缺狀況,為被上訴人所盜賣。且證人即中盤商黃萬得依特販程序買受貨品而交付之支票,業據上訴人兌現,並已入帳,該部分應認非被上訴人所盜賣。另依被上訴人所提出之出貨單、公司月報表,亦足認該庫存差異表並非正確。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等以虛列提貨單及假帳目之方式盜領貨品之事實,迄未據上訴人提出所謂虛列之提貨單、假帳、傳票,以實其說,亦未據提出有關現金帳、進出貨帳及其憑證以供斟酌。至被上訴人甲○○所書信函內容固有「職因內心搖擺不定,無法堅持,猝然離職,惹您震怒是可以想像預見的……一切後果咎由自取……如需訴諸法律我也認了……」等語句,充其量僅能推測甲○○或有虧職守、或有涉及不法情事,不一而足,亦非得以此推測、證明被上訴人甲○○有上訴人所指訴盜賣庫存差異表所載貨物之行為。另上訴人所提出被上訴人所出具之自白書、承諾書,均未承認有舞弊情事,甚且語多矛盾。被上訴人乙○○所出具前揭承諾書所謂……作假帳騙總經理……等語,當係指其記載之外帳提高營業額,增加應收帳款,使員工多領薪資而言。其乃因蒙上訴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不予追究,乃同意提供其所有之不動產以擔保:一、員工超領薪資願意負責追回,如不能追回願意負責。二、對於庫存如有短缺願意負責賠償。三、在公司帳上清算後如有不能收回願意負責之承諾。自不足以為被上訴人等有盜賣貨品、侵占貨款情事之證明。證人黃惠卿王翠香又分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八十年度訴字第一○○五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審理中及原審結證其等因受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丙○○之詐欺、脅迫而為意思表示,然已經其等為撤



銷之意思表示。被上訴人乙○○固書立同意書將房地交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然係交由其暫保管,然丙○○竟將之移轉予其父再輾轉出賣予第三人,乙○○因而訴請上揭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惟受敗訴判決,該判決並未確認乙○○確有積欠丙○○同意書所稱之債務。且苟乙○○書立同意書時已同意以房地抵償侵占之款項,何以未載明抵償之金額並立即辦理過戶?且房地係以買賣為原因訂立移轉契約書,丙○○之父陳添助並未給付買賣價金予乙○○,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則上訴人以前揭房地已移轉登記之事實欲證明乙○○侵占上訴人公司貨款,實難採信。又已故之楊人豪固陳稱曾給付乙○○贓款三百萬元,然其亦陳稱其分得贓款大約三百萬元,卻交付乙○○亦為三百萬元,有違事理。且嗣後已於台北地院八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五號損害賠償事件中,具狀抗辯陳明其依規定流程清點提貨,並無竊盜情事,有其答辯在卷足憑,是其關於交付乙○○三百萬元之證言不可採。至於證人唐勝國、朱明德曹佳翔、韓學成固均指證被上訴人有盜賣庫存飲料情事,惟渠等均為上訴人之員工,難期為客觀公正之供證,且均證稱未能確知被上訴人竊得飲料物品之數目等語,自不得依此不明確之供詞,執為認定被上訴人有盜賣或侵占貨款之證據。證人黃惠卿王翠香在警訊中指證被上訴人有竊取公司倉庫飲料物品之事實,均係仍任職於上訴人公司之期間,附合丙○○之指訴,有以致之,惟在離職後之民刑案件審理中,均已分別結證更正陳述。林哲億等三人雖因故買贓物被判刑確定,吳義農、黃萬得並與上訴人簽立和解書,但上訴人之指述既諸多不符,無從執此遽認被上訴人確有盜賣或侵占貨款之事實。從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二千九百四十六萬三千八百五十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查上訴人於原審一再主張黃惠卿王翠香於離職後翻供,實係為推卸本身罪責之不實證言,渠等不僅事前書立自白書及承諾書,黃惠卿更於事後賠償上訴人二十一萬元等語,黃惠卿對此並未爭執。原審恝置不論,即認渠等先行之自白或供述,欠缺任意性,並不足採云云,已難謂合。次查上訴人主張甲○○有盜賣情事,並據提出自白書、信函為證。原審固認其中記載之字句能推測甲○○或有虧職守、或有涉及不法情事,惟竟認仍不足為被上訴人甲○○有上訴人所指訴盜賣庫存,不免有認定事實不憑證據之違法。又被上訴人乙○○就其於八十年三月間書立承諾書、自白書及同意書並未爭執,僅抗辯係被丙○○脅迫書立云云。然查被上訴人乙○○曾因而提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並由證人黃惠卿王翠香分別於士林地院到場證明確有其事,但不為原法院所採信,而以八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七二號判決乙○○敗訴確定。且證人黃惠卿係證稱:其等係因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丙○○



兇,又有一警員在場,乙○○不得不寫上開書據云云。能否憑此即認丙○○有脅迫情事,亦非無疑。原審未詳為調查審認,遽認上開書據之書立有脅迫情事而難認為真正,未免速斷。又乙○○於八十年三月二十三日書立自白書、同年月二十五日書立承諾書,復於同年五月八日書立同意書,同意以其自己之房地產清償部分債務,並於同年月十六日書立短少數量報告書。參照自白書所書「對於庫存如有短缺願意負責賠償」等字樣,則確認庫存短少似非於八十年三月間庫存差異表完成時。倘短少之確認係於書立同意書時,始有後續之短少數量報告書,則乙○○書立自白書或承諾書表明如有短少願意負責賠償等語,是否不能理解?其嗣後再表明願意以房地抵償,是否不能認庫存差異表為真實?從而不能證明乙○○等人盜賣情事?原審未遑調查審認,逕認黃惠卿王翠香所證庫存差異表並非真實,足堪採信。進而認定庫存差異表所載短缺狀況,不能認為被上訴人所盜賣等情,自難謂允洽。又乙○○除書立上開書據,其於八十年五月十六日製作警訊筆錄、同年月十九日製作偵訊筆錄均曾坦承盜賣。更於離開上訴人公司後之八十年六月十三日寄發存證信函表明:因上訴人同意不將案情移送法辦,其始將所有權狀、印鑑證明交付上訴人保管等詞(見上訴人九十五年三月十日爭點整理狀所附被證一、原審重上更㈠卷第八二頁)。再者,乙○○八十年五月八日同意書係記載:本人乙○○同意將下列不動產移轉交付予丙○○以清償部分債務,登記名義人得由丙○○自行指定等語(見原審重上字卷㈠第一○六頁),嗣後確已移轉登記於丙○○指定之人並因而出售。原審認乙○○並無盜賣情事,其僅係提供其所有之不動產由丙○○暫保管,核與卷存證據資料不符,亦有認定事實不憑證據之違法。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二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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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代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