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9年度,703號
TPSM,99,台上,703,201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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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0三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
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一三0號,
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六五0
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甲○○容留成年女子張潔瑩與男客陳崇銘為按摩生殖器以營利之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敍其就案內所有證據資料,本於調查所得,相互勾稽之結果,分別定其取捨而資為判斷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綦詳,並非單憑證人陳崇銘之證詞為唯一證據;又本於證據取捨之職權行使,就上訴人否認犯行之供詞及證人張潔瑩證述各語,何以不足採信之憑以論斷理由,復於理由欄論述明白,要無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所為論敍說明,與卷內訴訟資料悉無不合,並不違背經驗與論理法則,自不容任意指摘。上訴意旨,徒憑己見,或就原判決已說明事項,或屬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漫指為違法,且單純為事實上枝節性之爭辯,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二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吳 燦
法官 蔡 名 曜
法官 葉 麗 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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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