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97年度,2058號
STEV,97,店簡,2058,20100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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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威信科技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德興資訊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貳佰貳拾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
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
新店市○○路○段248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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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信科技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興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