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威信科技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德興資訊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貳佰貳拾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
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
新店市○○路○段248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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