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六簡字第238號原 告 新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