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車輛靠行管理費等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99年度,7號
PTEV,99,屏補,7,2010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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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7號
原   告 澄清湖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給付車輛靠行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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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澄清湖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