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聲字,99年度,9號
SLEV,99,士簡聲,9,2010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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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魏憶龍律師
相 對 人 康遠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柒萬元後,本院九十九年度司執字第四七四七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九年度士簡字第一八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 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99年度司執字第4747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已提 出執行命令影本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9年度士簡字第 180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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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遠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