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695號
上 訴 人 大洋食品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合記食品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佳珊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641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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