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903號
TPDV,91,除,903,200204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八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王碧芳                          法官 李媛媛                          法官 高偉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郭錦賢~F0
~T48
┌──────────────────────────────────────────────────────┐
│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八一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峻捷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九十年八月一日    │柒仟捌佰柒拾伍元│AU一三六三三五│  │
│ │盧福田      │京東路分行    │           │        │0       │  │
└─┴─────────┴─────────┴───────────┴────────┴────────┴──┘

1/1頁


參考資料
峻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