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9年度鑑字第11649號
被付懲戒人 陳啟峰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陳啟峰部分免議。
理 由
一、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
無必要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2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監察院移送審議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陳啟峰係前臺灣
省政府衛生處總務室主任,於83、84年間辦理該處第二期OA
辦公傢俱設備採購案,指定不實廠牌及特定規格,容任不具
身分者參與審標並據以廢標,未確認投標廠商身分,圖利特
定對象非法得標獲取不法利益,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
、第5條、第6條、第7條規定等情。
三、被付懲戒人於81年1月14日至86年11月20日,任前臺灣省衛
生處總務室主任,於83年7月5日簽辦該處OA辦公設備第二期
工程時,明知該工程不涉及建築工程等專業知識,無需委任
建築師設計監造,該處亦未委任他人設計及監造,竟為圖承
包工程之「唯安集團」實際負責人王璧玉所掌各公司之不法
利益之犯意,於83年9月30日,在李夢熊建築師知情下,依
王璧玉所提由「唯安集團」人員假借建築師名義製作之工程
預算書及設計圖,估算工程費總計1,700餘萬元(新臺幣,
下同),簽准辦理,並定於83年11月4日公告公開招標,及
定於同年月15日開標。被付懲戒人為使王璧玉所屬之廠商得
標,事先由王璧玉規劃設計時就使用之材料指定品牌、尺寸
及其他限制,以為綁標,因招標作業時間短促,經廠商及省
衛生處政風室、會計室反應而停止開標。迄83年12月7日辦
理第一次公告招標,王璧玉除以唯安公司投標外,並向德芝
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芝美公司)借牌圍標,於
83年12月19日開標時,王璧玉指示「唯安集團」職員呂祐全
以李夢熊建築師之代理人身分參與審標,結果由竇氏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竇氏公司)以748萬4,322元低於底價1,30
0萬元之最低標得標,而王璧玉所屬的唯安公司及借牌的德
芝美公司均未得標。王璧玉為求重新開標,於83年12月27日
又指示呂祐全以李夢熊建築師代理人名義至省衛生處審查竇
氏公司提供之樣品,判定竇氏公司所提之材料零件樣品共16
項不合格;乃被付懲戒人明知該工程並未實際委託李夢熊建
築師規劃設計,且呂祐全係唯安公司之職員,而王璧玉亦有
借牌圍標之情事,竟為使王璧玉標取工程,雙方相互勾結共
同意圖不法利益,而任由王璧玉恣意以李夢熊建築師之名義
操控招標作業,並由該處總務室股長洪榮炘於83年12月31日
簽擬「得標之竇氏公司因所送樣品不符,依投標須知第17條
第2項規定予以取消得標承包權並沒收押標金」;另由被付
懲戒人簽註:「擬與次低標之德芝美公司以其標價1,190萬
元辦理議價」,經會計室簽註:「如須與次低價議價,仍應
依規定按最低標價訂約,否則應另行招標」之反對意見後,
始未由德芝美公司承包。其後辦理二次招標,王璧玉仍借牌
圍標,迄84年6月28日辦理開標,由王璧玉分別向豐檯建材
有限公司(下稱豐檯公司)、信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瑞志
有限公司借牌圍標,並於開標時由王璧玉指示「唯安集團」
之員工陳宏毅,以建築師代表名義到場審標,並判定參與競
標之欣美實業有限公司規格不符(其標金為967萬元);而
在無其他廠商競標下,以豐檯公司之1,148萬1,585元最低標
低於底價1,300萬元得標;王璧玉以豐檯公司名義標取該項
工程後,除將其中櫥櫃部分工程金額約100餘萬元,以益固
公司名義與豐檯公司關係企業矩陣公司簽約,由矩陣公司供
貨組裝外,其餘工程以益固公司名義以770萬元轉包予德芝
美公司施作完畢,而取得省衛生處OA辦公設備第二期工程1,
148萬1,585元之得標不法利益。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
機動組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85年
度偵字第27187號、第27331號及86年度偵字第12972號)。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149號刑事判決,
撤銷第一審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對被付懲戒人部分
之不當科刑判決,改判依81年7月17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
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被付懲戒人論以共同依據法
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罪,處有期
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被付懲戒人不服該判決提起
上訴,經最高法院於98年11月26日以98年度台上字第7048號
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上揭刑事判決正本附卷可稽
。
四、被付懲戒人既因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宣告
褫奪公權確定,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及第
2項前段規定,已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現任公務人員並應
由主管機關予以免職,應認本案已無再為懲戒處分之必要,
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免議。
據上論結,本件被付懲戒人陳啟峰,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2
款之情形,應予免議,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柯 慶 賢
委 員 洪 政 雄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吳 敦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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