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六八七號
聲 請 人 台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九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鳳瀴~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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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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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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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台灣銀行城中分行 │九十年九月三十日 │伍萬伍仟捌佰貳拾│AE一六0三五九│ │
│ │限公司 周俊吉 │ │ │元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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