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98年度,1474號
NHEV,98,湖小,1474,2010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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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特汽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580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 芷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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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特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