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98年度,1039號
CLEV,98,壢簡,1039,20100226,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1039號
原   告 丙○○
被   告 景福水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1/1頁


參考資料
景福水電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