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1556號
TPDV,91,除,1556,200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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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五五六號
  聲 請 人 台北市私立祐德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陳人儀
  訴訟代理人 李佩琪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六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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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五五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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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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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華南商業銀行永吉分│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肆萬元     │JB四六0三四六│  │
│ │祐德高級中學陳  │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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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