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五五六號
聲 請 人 台北市私立祐德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陳人儀
訴訟代理人 李佩琪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六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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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五五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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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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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華南商業銀行永吉分│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肆萬元 │JB四六0三四六│ │
│ │祐德高級中學陳 │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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