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399號
原 告 觀山觀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62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