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9年度,343號
KSEV,99,雄補,343,201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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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343號
原   告 陳光和即東和企業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上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000 元,應繳
   裁判費1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0,796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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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