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1508號
TPDV,91,除,1508,2002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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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五○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二七六號公示催告,就上揭 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周玫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朝枝~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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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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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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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峻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