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五○一號
聲 請 人 寶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長榮
訴訟代理人 鄭 月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九二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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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五0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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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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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寶稼有限公司翁長榮│台北銀行西松分行 │九十年九月三十日 │伍萬元 │HS三三七九0一│六個│
│ │ │ │ │ │一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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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寶稼有限公司翁長榮│台北銀行西松分行 │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伍萬元 │HS三三七九0一│六個│
│ │ │ │ │ │二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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