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乙○○
相對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小調字第124 號給付押租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3 月3 日上午10時2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調解:
法 官 林玉心
書記官 莊惠如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莊廷鐘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經由調解委員調解成立後,移由法官於民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元整。給付方法:於民國99
年4 月6 日前一次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莊惠如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