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司雄補字,99年度,21號
KSEV,99,司雄補,21,201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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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21號

法定代理人 陸平皆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清正間清償借款等調解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
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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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