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5488號
原 告 德山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被 告 天明生命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施旭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事件以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08 號確認債權不存 在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免裁判歧異,認有停止 訴訟程序之必要,經於民國97年12月9 日裁定,命在本院97 年度重訴字第208 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 程序。
二、茲查該民事訴訟事件,業經一審判決,有本院97年度重訴字 第208 號民事判決附卷可稽,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 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