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262號
原 告 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退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健鑫電器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100,06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1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
段139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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