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99年度,262號
FYEV,99,豐補,262,201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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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262號
原   告 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退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健鑫電器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100,06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1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
  段139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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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鑫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