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99年度,256號
FYEV,99,豐補,256,2010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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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256號
原   告  光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
36,211元(以1美金=31.798新台幣匯率換算,相當於新台幣
1,151,4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48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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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