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四○九號
聲 請 人 國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金三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青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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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四三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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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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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寶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北新分│九十年七月十日 │叁拾玖萬壹仟玖佰│DC八六八三一二│ │
│ │司 乙○○ │行 │ │玖拾貳元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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