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字,99年度,37號
HUEV,99,虎小,37,201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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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虎小字第3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原名李秋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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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