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99年度,33號
HLEV,99,花簡,33,201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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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花簡字第3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鞍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31,500元,經本院 於民國99年1月22日通知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民 國99年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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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鞍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