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梁育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陳立嘉
訴訟代理人 丙○
吳小燕律師
張盈盈律師
胡仁達律師
複代理人 蘇琬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11時40分許,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