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告 寶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被 告 千裕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13,586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7,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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