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390號
KSDV,99,補,390,201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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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同昌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5,314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3,0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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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