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1356號
TPDV,91,除,1356,2002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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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三五六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翁寶桂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五四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玲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慧怡~FF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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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五四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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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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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長榮運輸股份有限公│世華銀行台北分行 │九十年八月六日    │貳佰零陸元   │五0二三五   │  │
│ │司蔡棋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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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元大京華証券股份有│彰化銀行城東分行 │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壹萬壹仟貳佰零貳│BR四三七六四0│  │
│ │限公司杜麗莊   │         │           │元       │八       │  │
├─┼─────────┼─────────┼───────────┼────────┼────────┼──┤
│3│永昌綜合証券股份有│彰化銀行民生分行 │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壹萬叁仟零伍拾伍│BR四二四八九九│  │
│ │限公司李麗玲   │         │           │元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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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