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三五六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翁寶桂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五四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玲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慧怡~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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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五四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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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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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長榮運輸股份有限公│世華銀行台北分行 │九十年八月六日 │貳佰零陸元 │五0二三五 │ │
│ │司蔡棋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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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元大京華証券股份有│彰化銀行城東分行 │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壹萬壹仟貳佰零貳│BR四三七六四0│ │
│ │限公司杜麗莊 │ │ │元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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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永昌綜合証券股份有│彰化銀行民生分行 │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壹萬叁仟零伍拾伍│BR四二四八九九│ │
│ │限公司李麗玲 │ │ │元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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