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 告 乙○○
丙○○
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湯東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津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14,5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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