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9年度,68號
KSDV,99,消債更,68,2010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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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積欠如附表所示債權銀行多 筆債務,又其每月收入扣除支應個人生活及扶養費用後,顯 已無力清償債務,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 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其次,本條例所稱 消費者,係指5 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 之自然人;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 聲請更生,同條例第2 條及第4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
㈠聲請人目前雖為擔任群珍服飾店負責人,惟該服飾店業經財 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新興稽徵所核定每月銷售額為新台幣(以 下同)7 萬7000元,合於本條例所定營業額每月平均20萬元 以下之小規模營業要件。又其前依本條例規定與債權人高雄 縣鳳山市農會進行協商,因聲請人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以 致協商不成立等情,業有債權人清冊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 書各1 份(參見本院卷第10、34至37頁)為憑,足認聲請人 業依本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規定進行協商程序而不成立,遂 符合聲請更生之法定程序要件,故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聲請 人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㈡本件業經聲請人自承其目前以經營群珍服飾店為業,每月淨 利約為3 萬5000元等語,顯較其所提出營業稅繳納證明所載 營業額為高(參見本院卷第6 、11至12頁),又本件既無相 關事證可資推認聲請人實際所得數額為何,是本院乃認應採 信其每月收入約3 萬5000元為當,合先敘明。 ㈢按本條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 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債務過程中能適度保有符合人性尊 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而非維持債務人過去慣常之寬裕生 活型態,否則債務人一方面既因原本生活模式以致負有龐大 債務而無力清償,他方面若仍容許其繼續延續既有生活標準 ,非僅有悖於本條例意旨,更係將債務人因個人浪費或財務



管理失控之風險不當轉嫁予金融機構負擔,顯非公允。故為 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 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重 建復甦機會,法院針對債務人所主張各項生活費用支出,即 非可逕以債務人所任意主張之基本生活費用數額而斷,而應 改以酌採政府所定最低生活費用作為裁量標準,方屬允恰。 故本院參諸聲請人乃居住於高雄市三民區,遂應以內政部所 公告99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 萬13 09元計算其生活必要費用,始為合理。
㈣準此,依聲請人每月收入約為3 萬5000元,扣除其個人必要 生活支出後(尚不包括扶養親屬費用),應尚餘2 萬3691元 (3 萬5000元-1 萬1309元=2 萬3691元)可資運用。又依 卷附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示其名下並無其他積極財產(參見 本院卷第26頁),從而本院前依職權針對聲請人所積欠各筆 債務本金與適用利率為何一節函詢如附表所示債權人,業據 各該債權銀行函覆如該附表所示內容,據此推算聲請人每月 負擔利息金額至少為4 萬6275元,足見其客觀上非僅無力清 償現有債務每月所衍生之利息,更因無力清償本金以致原有 債務數額勢將隨諸加計利息而日趨龐大,綜此堪認聲請人確 有不能清償既有債務之虞。
三、末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 條例第16條第1 項及第4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承前所述,茲 依聲請人現時資力既有不能清償附表所示各該債務之虞,此 外亦查無本條例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消極事由, 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即屬有據,當予准許,並應依上 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於民國99年3 月18日下午4 時起開始更生,並即時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音利
附表(單位:新台幣):




~T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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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人 │債務本金 │適用利率│每月應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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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高雄縣鳳山市農會 │204萬1443元 │2.25% │38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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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台北富邦銀行 │15萬9384元 │19.98% │26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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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國泰世華銀行 │8 萬9453元 │19.7% │14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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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 │花旗銀行 │25萬804元 │20% │41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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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 │台灣新光銀行 │3萬6864元 │19.71% │6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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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⑥ │聯邦銀行 │7萬6280元 │19.99% │127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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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⑦ │上海匯豐銀行 │31萬9915元 │18.25% │48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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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⑧ │遠東銀行 │10萬7927元 │19.97% │17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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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⑨ │台新銀行 │30萬3651元 │20% │506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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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⑩ │大眾銀行 │13萬3981元 │18.25% │20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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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⑪ │中國信託 │45萬1135元 │20% │751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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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9萬9849元 │20% │833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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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⑫ │渣打銀行 │3萬7241元 │20% │621元 │
│ │ ├───────┼────┼───────┤
│ │ │8萬6880元 │20% │1448元 │
│ │ ├───────┼────┼───────┤
│ │ │10萬2671元 │6.88% │58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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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