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 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1.請釋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對金融機構台灣新光商業銀行積欠具 擔保之消費借貸債務?如有,請於債權人清冊中釋明該債務積 欠數額、原因、種類等資訊後,重新提出「更新後」之債權人 清冊。
2.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 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 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 ,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3.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 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 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及債權人清冊(前置 協商專用綠色聯單)。
4.聲請人98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 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 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98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 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6.聲請人申請前5 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 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7.請提出聲請人負擔台灣銀行、台北富邦銀行保證債務之證明文 件,並釋明其保證債務是否發生主債務人逾期未清償之狀況? 另聲請人是否已負保證清償責任?
8.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鄉村漢堡高雄店、高雄市私立穎賢托兒所 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 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 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或國稅局查定課稅 額繳款書或未達起徵點免課營業稅額之證明文件影本。若有歇 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另請 說明上開二營業處所地址為何。
9.每月扶養江竹翔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10.聲請人之配偶江能芳及受扶養人江竹翔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 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聲請人、江能芳、江竹 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11.聲請前2 年內每月支出生活費、交通費、家用雜費證明資料 影本。
12.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 關申請)。
13.請提出汽車車號5587-XP行照影本。14.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有價證券 股數及現值證明文件影本。
15.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 償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民間債權人王逢真借貸之借款交付 證明文件及借款契約書影本。
16.請提出依99年協商機制與債權人協商時,債權人所提出之協 商方案及每期還款金額,並陳報協商不成立之原因。17.聲請人所繳合會每月應繳之金額、會員及會首之姓名,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合會會單),及得標會款之處分情形 。
18.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