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1299號
TPDV,91,除,1299,200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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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二九九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三三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王碧芳                         法官 薛中興                         法官 高偉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郭錦賢~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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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三三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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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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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潘建名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年八月十日    │肆萬零貳佰元  │BC0一七八六六│  │
│ │         │限公司通化分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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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智翔家具裝璜股份有│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年八月十日    │貳萬零壹佰元  │BC0一六一六六│  │
│ │限公司潘建名   │限公司通化分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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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