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千裕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寶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柒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 字第1022號判決相對人敗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 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字第 177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 聲請人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爰確定如主文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