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994號
TPDV,91,重訴,994,200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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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九四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華昌有限公司、乙○○、甲○○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柒仟叁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拾柒
  萬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佰柒拾叁萬伍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柒拾叁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㈣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㈤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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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華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