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981號
TPDV,91,重訴,981,200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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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八一號
  原    告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莊隆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玉裕投資有限公司、乙○○、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玉裕投資有限公司、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
   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佰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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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裕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