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八一號
原 告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莊隆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玉裕投資有限公司、乙○○、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玉裕投資有限公司、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
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佰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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