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9550號
KSDV,99,司促,9550,2010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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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9550號
債 權 人 新益利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台灣柏堅貨櫃維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柏堅貨櫃維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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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柏堅貨櫃維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益利氣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