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9550號
債 權 人 新益利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台灣柏堅貨櫃維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柏堅貨櫃維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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