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725號
TPDV,91,重訴,725,20020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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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二五號
  原   告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送
  被   告  瑞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宏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謝罕見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 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王碧芳                            法官 歐陽漢菁                            法官 高偉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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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