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一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淇奧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楊己○○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乙○○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
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乙○○之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
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全國皆可看得到之任何
一種日報之版面,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
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及準備程序筆錄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新福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雷淑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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