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551號
TPDV,91,重訴,551,200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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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一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淇奧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楊己○○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乙○○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
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乙○○之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
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全國皆可看得到之任何
一種日報之版面,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
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及準備程序筆錄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新福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雷淑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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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中崙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淇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